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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TVT体育(二十四)发布日期:2023-10-31 浏览次数:

  TVT体育截至2023年9月26日,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呼伦贝尔市交办25批次涉及环境领域群众举报案件365件,其中列为重点关注案件78件,涉及扎兰屯市25件,阿荣旗16件,鄂温克族自治旗7件,牙克石市6件,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5件,海拉尔区4件,新巴尔虎右旗3件,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鄂伦春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扎赉诺尔区各2件,满洲里、陈巴尔虎旗各1件。

  按污染类型分(部分案件涉及多类污染),生态类173件(占比47.4%)、大气污染类112件(占30.68%)、水污染类61件(占比16.71%)、噪声污染类44件(占比12.05%),固废污染类39件(占比10.68%),土壤污染类7件(占比1.92%)、其他污染类6件(占比1.64%)。按数量排序分,海拉尔区96件,扎兰屯市80件,阿荣旗48件,牙克石市32件(其中4件由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办理),鄂温克族自治旗32件(其中1件由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办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16件,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右旗各11件,鄂伦春自治旗10件(其中2件由中国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额尔古纳市10件,扎赉诺尔区6件,根河市5件,新巴尔虎左旗4件,满洲里市3件,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1件。以上案件,均已转办相关旗市区。

  目前,全市19批次272件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已公示,其中已办结173件、阶段性办结44件、未办结55件。阶段性办结及未办结案件均已制定整改方案,按方案规定时限办理完成。下一步将持续按照自治区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1、2023年7月王某某在高台子办事处五一村7组南侧200米处开荒林草地大约8亩;2、王某某在五一村3组西山南坡林地建造约150平方米养殖大棚;3、李某某在五一村4组南侧破坏草原约三亩,用于种植大豆。

  一、“2023年7月王某某在高台子办事处五一村7组南侧200米处开荒林草地大约8亩”问题部分属实。经查,该地块位于高台子街道五一村7组西南约270米处,现地为王某一退耕还林树地,其林地上方为机场高压线路,因树木生长过高存在高压线路安全隐患,王某一在未经审批的前提下将树木采伐。2023年7月,王某一为秋季更新造林进行整地,整地面积为2190平方米,现地未耕种任何农作物,无任何耕种痕迹TVT体育。2023年9月22日,王某一已将该地块平整并承诺更新造林恢复植被。

  二、“王某某在五--村3组西山南坡林地建造约150平方米养殖大棚”问题属实。经查,该地块位于高台子街道五一村3组西山南坡,现地为王某二流转给王某一的一般防护林地(林权证编号:A1201051166),林地批准面积43亩。2018年6月,王某一在转让的43亩林地范围内建设50平方米板房,2023年4月建设240平方米大棚,用于养鸡。

  三、“李某某在五一村4组南侧破坏草原约三亩,用于种植大豆”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地块位于高台子街道五一村4组南约600米处,现地为李某某2023年耕种大豆,面积301平方米,比对扎兰屯市“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为非林地,比对扎兰屯市“2009年二调”、“2021年三调”数据,地类均为旱地,不存在毁林毁草开垦情况。

  一、关于“2023年7月王某某在高台子办事处五一村7组南侧200米处开荒林草地大约8亩”问题。下一步,扎兰屯市林草局将对王某一未经审批采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责成林草局、高台子街道办事处,监督王某一对采伐地块进行更新造林恢复植被。

  二、关于“王某某在五--村3组西山南坡林地建造约150平方米养殖大棚”问题。下一步将由扎兰屯市林草局依法依规查处案件并责令违法责任人恢复植被。

  2023年3月王某在扎兰屯市中和镇新立屯林场焚烧秸秆,烧毁附近林地约100亩,其中烧毁张某某家林地60亩。

  经查,涉案地块位于扎兰屯市中和镇新立屯林场小河外站东侧约1公里处。经调阅相关档案资料,2023年2月27日上午9时,违法嫌疑人王某某(不是群众投诉反映的王某)在中和镇新立屯林场小河外站东侧约1公里处自己承包的耕地焚烧农作物秸秆,因天气风力影响,造成周边地表过火。

  2023年3月,扎兰屯市林草局聘请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地块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5月30日出具《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大林科研所司法鉴定所〔2023〕林司鉴字第042号)。鉴定意见为“涉案地块面积共计166.50亩,依据扎兰屯市林草局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矢量数据,林地面积151.51亩(权属为国有)地类包括乔木林0.99亩、其它灌木林34.72亩、未成林造林地13.43亩、宜林荒山荒地36.57亩、林业辅助生产用地65.80亩(包括榆树造林区域61.59亩),数据外非林地13.99亩。地表火对天然林地中柞树、黑桦等阔叶乔木未造成明显伤害,造成榛本年度减产或绝产;榆树造林地块内榆树烧毁情况暂无法确定。”

  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涉案地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林业资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违法嫌疑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就当事人财产损失问题,由中和镇政府引导其进行民事诉讼,林草局、中和镇政府共同督促造林户在下一个适宜造林季节,对榆树造林地块进行补植补造。

  扎兰屯市济沁河林场常年引进牲畜导致林场沙漠化,张某某、梁某某、迟某某、王某、徐某某等人分别在西道沟、天险沟、大状沟、干沟、西三道沟非法转租林地用于放牧,破坏林场。放牧人在林场乱砍乱伐以及私自建设电子围栏影响野生动物活动。

  一、“扎兰屯市济沁河林场常年引进牲畜导致林场沙漠化”问题不属实。经查阅林场账目并与济沁河林场核实,林场未对外发包及引进牲畜,未收取相关费用,实地踏查未发现沙漠化情况。

  二、“张某某、梁某某、迟某某、王某、徐某某等人分别在西道沟、天险沟、大状沟、干沟、西三道沟非法转租林地用于放牧,破坏林场”问题部分属实。非法转租林地、破坏林地情况不属实,放牧情况属实。经与济沁河林场核对,济沁河林场内没有西道沟,举报人反映的大状沟实际为大北沟。通过对被举报人张某某、梁某某、迟某某、王某、徐某某调查,上述人员均未租赁过林地,不存在将林地转租给他人行为;经走访群众调查,上述人员在林地边缘草甸子上放牧;经查阅济沁河林场相关档案资料并与工作人员核实,未发现林场私自转租林地行为;现地踏查,不存在林木、林地遭到破坏现象。

  三、“放牧人在林场乱砍乱伐”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实地核查,举报人所反映的地块均未发现乱砍乱伐现象。

  四、“私自建设电子围栏影响野生动物活动”问题属实。上述沟系林地边缘均建有电子围栏,为脉冲式供电,通过绝缘固定卡扣支撑单根或双根铁丝构成,铁丝距离地面高度约0.6-1.0米,用于阻挡牲畜进入林地。

  根据扎兰屯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5日发布的《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公告》,放牧地块位于规定的封山禁牧范围内。扎兰屯市政府已责成林草局函告南木鄂伦春民族乡人民政府、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举报问题中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妥善处理,相关部门已对违规放牧行为进行清理,并对私自架设电子围栏立即进行拆除。同时扎兰屯市将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封山禁牧。

  杨某某在蘑菇气镇惠凤川村六组东侧100米处占用约10亩基本农田建造建筑物。

  经查,位于蘑菇气镇惠凤川村六组东侧100米处耕地确为被举报人杨某某的耕地,面积为5.5亩,地类为设施农用地(二调数据),建设用地(三调数据),并非举报人所反映的“约10亩基本农田”。2021年5月,杨某某将自家5.5亩耕地,流转给蘑菇气镇惠凤川村民应某某,2021年6月,应某某取得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批准面积为2亩,并在审批范围内建设设施,农用养殖圈舍1200平方米,属于合法建设,不属于占用基本农田建造建筑物。

  2023年7月至8月王某某在扎兰屯市中和镇幸福村3组库堤河河床内非法采沙。

  经查,采砂人是扎兰屯市交通局组织实施的疏浚工程现场负责人崔某某。中和镇幸福村3组河道因多年未治理,部分段落淤堵严重影响泄洪,威胁周边群众生产生活,中和镇政府提出对该段河道清淤疏浚,保证防洪安全。该工程经交通局申请并制定疏浚设计方案,经扎兰屯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此工程由交通局组织实施,水利局于2023年8月批准交通局实施中和镇库堤河幸福村3组河道疏浚工程,主要对河道进行疏浚整治,稳定河势,维持岸坡稳定,排除安全隐患,保护两岸耕地及人民财产安全,不属于非法采砂。

  经查,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振兴社区南1公里处,为三岔河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中的一处生活垃圾转运站,转运站内生活垃圾堆存量约1吨。三岔河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调配垃圾转运车辆对站内生活垃圾进行清理转运,将垃圾转运至三岔河镇辋窑沟村生活垃圾处理站(闪蒸矿化工艺)进行处理,转运站附近地面用生石灰进行消杀处理。

  截至9月20日,已完成清理转运及处置工作。由于该垃圾转运站点周边1公里内无居民居住,未发现异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情况。

  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责成物业立即整改,9月21日整改完毕,将该处垃圾桶全部清洗整洁。

  2001年至2021年杜某某等人在巴彦托海镇西侧3公里处破坏乔某等人放牧场960亩,用于种植农作物。

  经查,举报件中反映的杜某某为巴彦托海镇居民。杜某某在巴彦托海镇西侧3公里处种植农作物,但举报种植年段、面积、草场所有人等与调查结果不符。具体情况如下:2000年4月,为加快奶源基地建设,带动鄂温克族自治旗产业结构调整和整体经济发展,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印发《鄂温克旗发展奶源基地优惠办法的通知》(鄂政字(2000)33号),确定了包括巴彦托海镇部分区域的奶源基地建设重点区域。文件规定“鼓励旗内外有识之士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奶源基地建设重点区域以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兴办奶牛场;鼓励下岗职工、城镇居民到奶源基地重点区域兴办奶牛场”,“在奶源基地重点区域的苏木、乡、镇、区政府所在地兴办城郊型奶牛场者,优先提供每头乳牛不低于2亩的饲料地”。在此政策背景下,2001年,投资人杨某某到巴彦托海镇投资建设奶牛场。

  2001年,杨某某通过与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办公室签订《鄂温克族自治旗2001年草原建设人工草地项目建设协议书》,获得200亩人工草地。2006年4月,杜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协议,通过买卖获得该人工牧草地。2006年至2014年,杜某某在该饲料地里种植青储。2014-2015年,杜某某在该饲料地分别种植了14亩、30亩马铃薯。2014年5月、2015年5月,原鄂温克族自治旗农牧业局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杜某某已缴纳罚金并进行植被恢复。直至2020年,杜某某在该饲料地仅种植青储,未种植其它经济作物。2021年至今,未进行任何种植,目前该地处于自然恢复状态。

  鄂温克族自治旗将进一步加大草原保护宣传,引导牧民合法使用、保护草原,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巡查,确保草原使用合理、有序,大力营造全社会保护草原的良好氛围,促进草原生态文明建设,共同保护好草原生态环境。

  经查,存在两户居民于海拉尔区铁道北(原工人新村)进行畜牧养殖(放羊)行为,举报区域不在林地范围。两户居民放养为圈养,自行购买饲草料,偶尔散放,啃食铁道北(原工人新村)拆迁处生长的野草,不存在啃食树木破坏生态的情况。

  9月21日,由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靠山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两处居民住宅进行入户调查,情况如下:

  赵某,男,现居住于海拉尔区健康街道新雅南苑小区。夏季期间,临时租住在芳园社区原工人新村。在工人新村拆迁区域放养大约100只羊。社区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多次发现这一情况,及时与赵某沟通劝导,目前所有羊已运回规定处放养。

  郭某某,男,现居住于海拉尔区靠山街道青年路。在靠山辖区居住期间,在工人新村拆迁区域放养大约200余只羊。

  依据《海拉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居民郭某某存在住户违规畜牧养殖问题,现场执法人员责令其进行整改。居民郭某某承诺对牲畜进行妥善处理。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在其个人租赁院内进行饲养。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靠山街道办事处将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加强对此地居民的日常监管,确保违规畜牧养殖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海拉尔区盛和湖畔小区E103门市无牌匾经营,无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向小区内直排,气味影响居民。

  经查,该门市不存在经营和商业行为,其租住门市做饭,是供家庭成员使用。辖区和物业对住户进行劝导,要求直排油烟必须加装油烟净化器,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干扰,该住户表示接受此意见。

  1、盛源金水岸小区三期门口附近泥景观台和15号楼西北角堆放生活垃圾,附近化粪池臭气扰民;2、金水岸小区二、三期内景观大道旁堆放建筑垃圾,大风天气扬尘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经查,金水岸小区三期门口附近存在堆放建筑垃圾情况,15号楼西北角未发现堆放生活垃圾,15号楼附近未发现化粪池臭气扰民情况,金水岸小区景观大道旁存在堆放建筑垃圾情况。

  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责成物业立即清理建筑垃圾,物业表示均为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遗留的建筑垃圾,已联系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开展清理。同时督促物业加强巡查,重点关注小区内生活垃圾及化粪池相关反馈,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免渡河镇五道街至九道街地下水被芳城淀粉厂污染,居民井水发臭、浑浊无法饮用。

  经查,免渡河镇芳城淀粉厂已于2018年关停,生产用水池已全部拆除,厂区已废弃,现场无生产迹象。

  2018年5月4日,免渡河镇芳城淀粉厂生产过程中利用私设暗管、沟渠等方式偷排生产废水,逃避监管;2018年5月28日,牙克石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牙环罚〔2018〕020号),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责令关停淀粉厂;2018年7月6日,牙克石市环境监察大队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移送至牙克石市公安局。

  免渡河镇浅层地下水水质不良问题是由于长期以来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导致面源污染等历史原因造成。针对免渡河镇浅层地下水水质不良问题,免渡河镇政府已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雇佣专职送水工,购买符合食品包装标准水桶,在免渡河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免渡河水厂)取水,为地下水受污染区域居民开展送水服务,对有需要的居民送水入户。二是积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编制《免渡河镇集中供水点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免渡河镇实际,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相关要求,在水质污染区建设4个集中供水点,出水量稳定充沛,经水质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小型集中及分散式供水质量标准,有效解决水质污染区域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三是编制《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持续开展地下水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筹措资金增设埋式垃圾压缩站1处、环卫用车5辆、垃圾收储设备40个,引进淀粉渣制饲料项目,对全镇淀粉生产企业废渣有效回收利用。全镇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收集处理,群众反应强烈的薯渣乱堆乱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畜禽粪污收集处置能力不断加强,有效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积极开展镇区人居环境整治,组织干部职工、发动居民群众对各街巷、居民房前屋后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城镇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提升。推动集中规模化养殖示范引领,利用农村闲置土地建设规范化肉羊养殖基地。积极开展免渡河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垃圾堆放点地下水修复治理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垃圾终端处置设施项目已完成选址测绘,将争取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环保处理设施,实施污染修复治理,提升城镇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能力。

  90年代至今鄂温克旗巴彦塔拉民族乡温度尔嘎查晨光生态园破坏草场,2019年补办手续。

  经查,2002年巴彦塔拉乡温都尔嘎查牧民苏某某将名下131亩(8.73公顷)草原流转给包某某使用。2002年5月,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晨光生态园项目。获得立项后,包某某在该草场上建设了部分设施。该项目建设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未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2017年,包某某将晨光生态园转让给郎某某,目前晨光生态园实际由郎某某经营。

  2010年,开展林地确权,将该区域认定为温都尔嘎查集体所有林地(灌木林地),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温都尔嘎查。2015年,晨光生态园因扩建需要,当年12月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取得项目备案,并于2017年1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鄂温克旗晨光生态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17〕321号),同意晨光生态园建设项目使用温都尔嘎查集体林地1.71公顷。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鄂温克旗晨光生态园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0〕141号),同意将巴彦塔拉乡温都尔嘎查集体林地1.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鄂温克族自治旗将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草原普法宣传活动,展播草原普法宣传片、典型案件警示教育、草原法科普宣传动画等,积极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草原法律和相关草原保护规章制度,夯实依法加强草原保护利用的群众基础,营造关注、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氛围。

  锡尼河东苏木试验站幼儿园东南侧约300米伊敏河边倾倒生活垃圾,异味扰民,无人清理。

  经查,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试验站幼儿园东南侧约300米草原上有零星散落生活垃圾未清理。

  2023年9月19日,锡尼河东苏木政府组织工作人员10人次,出动2台车辆,全面清理草原上散落的生活垃圾。

  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鄂温克族自治旗将加强城乡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杜绝不文明行为发生,切实改善提升牧民生活品质;二是持续推进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组织各嘎查社区垃圾清运人员按规定路线,定时、定点上门收集,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到指定的垃圾中转站;三是针对田间地头、铁路沿线、河道等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集中清理,重点整治主要街巷、坑塘沟渠积存垃圾问题,确保牧区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2016年至今畅通小区5号楼楼下车库存放装潢材料,油漆气味和加工板材噪音影响楼上居民生活,存在安全隐患。

  经查,未发现海拉尔畅通小区5号楼车库存在加工板材情况。在5号楼车库存放装潢材料的单位仅有紫金花装潢商店,存放在商店仓库内的乳胶漆、木蜡油等均在密闭桶内。走访该小区居民,均反映车库未出现过油漆味影响居民生活的情况。

  2023年7月至今克一河镇森工局在四点五桥处无手续采砂并售卖约一万立方米。

  被举报地点位于克一河镇4.5公里中桥附近,现地为施工便道,克一河森工公司工作人员对便道周围3公里进行踏查,未发现违法采砂现象。经延伸调查,举报地点是为修建托河林场至克一河镇(YO08线)三级公路而修筑的施工便道。2023年6月,为保障河道泄洪能力TVT体育,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出具《关于拆除克一河镇4公里处中桥施工便道的函》,要求克一河镇人民政府监督施工单位拆除施工便道及清理桥底淤砂,指定具体弃土位置。克一河镇人民政府与克一河森工公司协调沟通后,弃土暂存放至克一河森工公司莫冷格林场院内。2023年8月至今,莫冷格林场院内已存放弃土约6000立方米,由克一河镇人民政府和克一河森工公司共同管理,未发现出售情况。

  2023年8月至今汉古尔河镇镇政府东侧4公里河水被污染,影响周边畜禽养殖,部分畜禽死亡。

  “2023年8月至今汉古尔河镇镇政府东侧4公里河水被污染,影响周边畜禽养殖,部分畜禽死亡”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赴举报人所述实地了解,汉古尔河镇政府东侧4公里无河流,举报人所述地点应为汉古尔河镇政府东侧200米处长约4公里历史形成的雨排沟。现场查看,一部分沟段已经干枯,另一部分较深沟段有雨水积存,并有鱼类栖息,周边无工业厂矿等污染源,未发现畜禽尸体。联合调查组向周边群众、在此垂钓人员了解,未发现排水沟内水质被污染。2023年8月初,汉古尔河镇政府曾接到反应有群众散养的鸭子出现不明原因死亡的情况,第一时间派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畜牧专业人员到群众家里查看,无证据证明家禽死亡是由排雨沟水引起,已通知村级畜禽防疫人员密切关注动物疫病情况,发现疫情第一时间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经查,举报人居住盛达家园11楼,所反映的问题是12楼产生噪音问题。12楼为该栋楼房电梯设备间,并非出租屋。根据物业工作人员反映,举报人与电梯维护人员在维护电梯时曾发生矛盾,且12楼电梯间只在设备维护期间由电梯维护人员许某某(齐齐哈尔市居民)临时居住,目前此人不在扎兰屯市居住,不会出现噪声扰民情况。

  经乌奴耳林业局所属八个林场核实,2023年春季乌奴耳镇林区存在的放牧行为,均在地方政府核发的草原证范围内,不存在破坏林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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